公告
发布时间:2009-6-15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我局将于2009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苏州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事宜,即“药品零售企业凡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按照此细则进行验收;凡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按照相关条款验收。”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