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振兴职业中学”注销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10-20
振兴职业中学:
你学校《关于申请注销“振兴职业中学”的报告》收悉。所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振兴职业中学”注销登记。
附:已提供的材料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意见;
4、清算报告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报告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印章和财务凭证;
7、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
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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