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建设项目测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江苏省建委苏建规(96)556号“关于城市规则管理中使用地形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建规(98)407号“关于抓好城市地形图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利于城市建设项目满足规划要求,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苏州市城市测绘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项目的测绘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苏建规(96)555号通知中要求“同一城市只能建立一个与全国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相应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该系统应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精神,我市采用1988年苏州市独立坐标系;1985年黄海高程基准;国标《城市测量规范》(CJJ8-85)。城市建设项目中不得使用另建控制系统的测绘成果。
  二、为保证城市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以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勘察测绘院管理苏州测绘图形数据库,远期还将完成1:500,1:2000,1:5000的城市系列地形图,提供规划报批地形图,进行竣工测量等。
  三、凡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所附地形图应为市勘察测绘院测制的1:500地形图,并附有该院的“地形图专用章”。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凡需要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城市测绘单位进行建筑放样,竣工后应委托城市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五、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应附有市勘察测绘院测制的竣工图。未经竣工测量的建设项目,不进行竣工验收。
  六、有关测绘收费标准按照附件执行。
  七、园区、新区的测绘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